一、核验材料
(1)法定继承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韶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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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 |
| 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
3 | 不动产权证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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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产约定协议 | 1 | 原件 |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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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 1 | 原件 |
|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材料。 |
6 | 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1 | 原件 |
|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公证书。 |
7 | 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晚辈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证明 | 1 | 原件 |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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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1 | 原件 | 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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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父母的死亡证明和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1 | 原件 | 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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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1 | 原件 |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 | 已死亡的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其继承份额参照遗嘱继承办理 |
11 | 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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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析产协议 | 1 | 原件 | 涉及析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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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1 | 原件 |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 | 如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应公证委托代理人到场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14 | 承诺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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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权籍调查报告 | 申请人数+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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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具结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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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税务机关的纳(免)税证明 | 1 | 原件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1 | 韶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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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 |
| 遗嘱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及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
3 | 不动产权证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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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 1 | 原件 |
| 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 |
5 | 财产约定协议 | 1 | 原件 | 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或其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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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 1 | 原件 |
| 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材料。 |
7 | 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1 | 原件 | 遗嘱或遗赠协议未经公证的 |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所在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8 | 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1 | 原件 |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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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遗嘱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1 | 原件 | 遗嘱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立有遗嘱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收件资料表) |
10 | 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接受继承或受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遗赠的声明 | 1 | 原件 | 存在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公证委托代理人到场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意接受遗赠声明书 |
11 | 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1 | 复印件 | 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或者录音遗嘱的 | 当事人须到场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
12 | 析产协议 | 1 | 原件 | 涉及析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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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诺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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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权籍调查报告 | 申请人数+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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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具结书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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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税务机关的纳(免)税证明 | 1 | 原件 | 涉及遗赠的 |
1.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包括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应包括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和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丧偶女婿;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继承人系被继承人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全部继承人的范围应包括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前去世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场。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产由被继承人及其配偶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3.如同时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等情形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本流程规定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应提交的材料种类。
二、办事程序
受理→发证(登簿)
三、办理时限
现场申办: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继承公告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上公告需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不在办证时限内)
四、收费项目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标准: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受理窗口
(1)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芙蓉园24栋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窗口电话:0751-887784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7点
交通指引:可乘坐5路、17路、23路、35路、38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
(2)韶关市浈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金汇大道88号浈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窗口电话:0751-873138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2点30分,下午14点至17点
交通指引:可乘坐28路、25路、18路、17路、42路到腊石坝渡口站下车。
(3)韶关市武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阳路8号威尼广场3楼
咨询电话:0751-691999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2点30分,下午14点至17点
交通指引:可乘坐9路到天子岭站下车、也可乘坐8路、10路、15路、19路到四一九医院站下,往威尼国际广场方向5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