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条件
被收养人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省户籍居民,可随本省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类别
1类、持《收养证》收养;
2类、持《收养公证书》收养。
其他特殊情形的,不在此平台申报,请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咨询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收养人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3、《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比结果;
四、申请程序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预受理审核(预受理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通过,申报人收到微信告知后,携带材料前往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