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发布最新消息

地方特产2023-04-24 13:16:39未知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发布最新消息

  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日前,我市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

  据了解,原《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管理等需要,现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保障对象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调整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则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保障。

  根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

  在房源筹集方面上,新增三孩家庭配租房源可按不超过90平方米。

  在住房准入条件上,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调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含),且5年内无交易转让住房记录。

  在财产条件上,新增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的准入要求。

  在审核时限上,公租房保障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由原来不超过40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25个工作日,审核时限缩短了15个工作日。

  在保障类型上,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原来4类保障标准调整为2类保障标准,将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归为一个类型,加强对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关怀帮扶,推进“提低”,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同时根据“浙有善育”要求,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比照低收入家庭类型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管理办法》明确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应当同时具备6个条件:

  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温州市区户籍;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且5年内无交易转让住房记录;

  收入条件:无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价格在12万元以下;

  工商条件: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市场主体)投资及再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30万元;

  财产条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管理办法》指出

  公租房保障采用线上或线下申请方式。

  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 公租房申办事项中提交申请;

  线下申请的,申请人可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查询授权书。

  《管理办法》还就准入和退出管理作了明确要求,为规避部分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针对申请人将拥有的住房转移登记在父母或子女名下,作为无房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增加申请人子女(或父母)拥有住房情况,计入其家庭住房核查范围,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将取消保障资格;完善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加强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年度复核和动态核查,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及时办理公租房腾退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

  近三年,我市市级财政共计投入4.1亿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此次政策调整,既依托大数据信息提高准入“门槛”,收紧了钱袋子,又依托上级政策导向,充分保障了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三孩家庭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住房利益,将财政资金真正用在了“提低扩中”的共富道路上。

点此查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文标签: 住房  家庭  管理办法  市区  条件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