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一、申请条件:
具有桂林市户籍或在桂林市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 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已 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处于失业状态 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统一征地后, 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桂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办理材料:
1.认定为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需提供失地失海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证明;
2.认定为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备查);
3.认定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证书(原件备查);4.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
三、办结时限:即时办结(认定零就业家庭需7天公示期)
四、结果送达:现场送达五、咨询电话:0773-2813303
六、办公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就业创业分中心( 桂林市西凤路6号一楼A厅2、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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