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规定
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申报学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学生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的,由学生集体户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办理。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需要在省内迁移户口的,凭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跨省迁移户口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材料:
【人群一】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申请将户口迁回本省原籍或者本省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现家庭所在地的,向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证,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在校生提供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迁出证明;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迁往本省以外地区的,还需要提交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人群二】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的南京籍学生,可以向原户籍地、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拟迁入家庭居民户口簿;
(三)户口迁移证。
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的非南京籍学生或户口登记在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人员,申请迁入本市的,按本市户籍准入条件或积分落户条件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