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工作对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
二、安置任务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名单和中央企业岗位通过信息系统下达各地。2022年冬季、2023年春季和2023年夏秋季退出现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分别从2023年7月1日、2023年10月1日和2024年4月1日开始。
三、安置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安置,对安置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地级市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在银川市所辖三区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岗位内统筹安排。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实行“阳光安置”,树立重德才、重实绩、重贡献的安置导向,把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作为排序选岗的主要依据,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选岗。
(三)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对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和使用, 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专业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力争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四、确保安置质量
(一)加强岗位计划统筹。2023年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其中安置地(区)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岗位不低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总人数的40%。对安置任务较重的县(区),地级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岗位数不低于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岗位数的20%。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岗位,主要用于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安置任务。各市统筹安置岗位可在本辖区内调剂安排。
第二批安置任务中属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
(二)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讨价还价,推诿、拖延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针对退役士兵出台歧视性措施,不得增设学历、年龄等限制条件,将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拒之门外”,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者生产有困难的岗位,接收岗位必须与核报岗位计划一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变更。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国有企业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允许选择灵活就业。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依法保障待遇
(一)及时安排上岗。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从开出安置介绍信次月起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安置介绍信开出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落实岗位待遇。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上岗后不实行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中,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入伍前工龄和军龄(含退出消防员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工作时间)连同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非退役士兵个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各国有企业要加快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审批进程,确保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人员上岗。
(三)发放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四)接续基本保险
(1)养老保险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在退役士兵到安置单位报到后1个月内,以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军队断供上个月)的缴费工资为基准,按24%的费率缴纳接续待安排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2)医疗保险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接收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后,要以“退役军人事务局(待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名义,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退役士兵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安置单位确定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