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待遇 泰州市居民医保政策

地方特产2022-09-23 05:40:00未知

泰州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待遇 泰州市居民医保政策

  一、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

  二、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门诊统筹

  起付线统一为30元/次,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2、门诊慢性病

  病种增加至47种,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5%。

  3、门诊特殊病

  病种统一为5类,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住院

  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报销85%,二级报销70%,三级报销63%;6万元及至20万元的,报销63%;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8%。

  4、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属于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

本文标签: 万元  医疗机构  比例为  标准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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