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从2021年1月1日起,泰州市实施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统一全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筹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等。
因此泰州农村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全部统一。
一、门诊统筹
1、起付标准:30元
2、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3、在实行乡镇一体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二、门诊慢性病
起付标准:200元
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5%。
三、门诊特殊病
(一)白血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透析等疾病治疗:
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参照门诊慢性病报销办法报销)
(二)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两类病种的:
按实报销,每月限额1000元,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四、门诊一般诊疗费、诊察费
(一)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当年实际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基金支付部分)低于总额基数的按实结算,超过总额基数的按总额基数结算。
(二)总额基数计算方法: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前两年参保人员实际发生门诊平均人次(一日内多次门诊按一次计算)的80%确定该机构一般诊疗费的门诊人次数,每门诊人次分别按8元、4元支付,计算出当年一般诊疗费总额基数。
(三)在实施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诊察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最高不超过6元/次的标准报销(不足6元的按实报销)。超标准的部分不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统筹报销范围。
五、学生和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待遇
100元(含100元)以内不予报销,100元以上部分按照90%的比例予以报销,一个结算年度内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六、住院医疗待遇
(一)起付标准:
1、同一结算年度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二)分段报销比例
1、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报销85%,二级报销70%,三级报销63%;
2、6万元及至20万元的,报销63%;
3、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8%。
七、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1.5万元
报销比例:1.5万元至10万元(含)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
困难群体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至10万元(含)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