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处罚规定(宿迁市养犬处罚规定细则)

地方特产2023-10-18 15:58:52未知

宿迁市养犬处罚规定(宿迁市养犬处罚规定细则)

  违规处罚:

  1.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举报热线:

  12345,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等网络平台和其他途径举报、投诉违法养犬行为

本文标签: 公安机关  宠物  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  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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