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
市区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养犬责任书;
(五)所养犬只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市区居民饲养犬只,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登记证和犬免疫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饲养人应当根据犬类免疫登记证规定的期限到畜牧兽医部门继续接种狂犬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