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至十条规定,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大舍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饲养犬只,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登记证和犬免疫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饲养人应当根据犬类免疫登记证规定的期限到畜牧兽医部门门续接种狂犬疫苗。
地方特产2022-09-21 14:57:03佚名
根据《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至十条规定,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大舍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饲养犬只,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登记证和犬免疫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饲养人应当根据犬类免疫登记证规定的期限到畜牧兽医部门门续接种狂犬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