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姓名变更办理指南
如确需进行变更姓名的,按照户政管理相关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
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12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当场办结。
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2、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3、不属于“ 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时限:
14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14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20个工作日内户政窗口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