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十二届市委第173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以下分别简称《准入办法》《积分办法》《计分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现就《准入办法》《积分办法》《计分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部署开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来,苏州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等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苏州城市规模实际和发展需求,着力在实践中探索与城市发展更加匹配的户籍政策。
2015年以来,苏州陆续出台系列户改文件,着力推动和解决长期在城镇就业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问题。
2016年,苏州市区在全省率先实施积分落户制度,取消购房、投资等原落户渠道和条件门槛,放开放宽“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2019年,取消户籍准入计生审核、放宽子女投靠父母条件、放宽父母投靠子女中“合法稳定住所”条件。
2020年,推出人才落户新政,对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大幅放宽落户条件,其中对尚未来苏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了“先落户后就业”的新落户方式。
在国家大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苏州不断优化完善户改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准入办法》主要内容
《准入办法》共十五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总体原则、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等内容。
第四条至第十条为具体户籍准入条款,具体是:
第四条由公安机关受理,主要内容为投靠类准入、回原籍类准入、大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港澳台居民准入和原籍江苏省华侨准入。
第五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主要内容为人才引进和工作调动类准入。
第六条由民政部门受理,主要内容为收养准入、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安置准入。
第七条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主要内容为运动员准入。
第八条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受理,主要内容为宗教教职人员准入。
第九条由侨务部门受理,主要内容为原籍江苏省外华侨回本市落户准入。
第十条由公安机关受理,主要内容为积分准入。
第十一条明确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政策,并明确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准入办法》的工作机制、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明确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为附则。
(二)《积分办法》主要内容
《积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受理、评分和积分查询、积分落户管理、积分入医管理、积分入学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八章,共四十条。
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对象、积分指标体系的主要构成、积分管理的施行范围、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七条至第十条为申请受理,主要明确了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的模式、申请条件、申请方式以及变更手续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为评分和积分查询,主要明确了审核单位核查评分职责、积分分值排名规则、分值查询和复核变更流程等内容。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为积分落户管理,主要明确了积分落户管理中的申请、达标积分值公布、准入名单公示和落户手续办理等具体流程。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为积分入医管理,主要明确了积分入医管理中的申请、达标积分值公布、准入名单公示和办理子女入医手续等具体流程。
第二十七条至三十四条为积分入学管理,主要明确了市区积分入学管理中的学校区域公布、申请、划定各区最低分值标准、排名公示、统筹调剂和办理入学手续等具体流程。
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为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为附则。
(三)《计分标准》主要内容
《计分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和指标解释。
1.基础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
(1)个人基本情况积分,由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兵役情况和对口扶贫情况得分组成;
(2)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包含社保缴纳和公积金缴纳得分;
(3)居住情况积分,包含房产情况和居住年限得分。
2.附加分,包括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五项内容。
3.扣减分,包括违法违规和其他行为两项内容。扣减分只适用积分落户。
4.指标解释,这部分主要是对文化程度、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兵役情况、参保情况、房产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10项具体指标的依据材料进行说明。
三、修订重点
《准入办法》《积分办法》《计分标准》在政策制定和内容修订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9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主要体现在:
一是全面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现有户籍准入政策中的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
二是实施全市范围内统一的积分落户政策,将原本仅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积分入医政策扩大到全市范围。
三是将“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使该部分租赁房屋人员也能申请参加积分落户;同时,取消积分落户关于住房最低面积要求。
四是按照“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的要求,调整优化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等积分项,提升相关分值权重。
五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将苏州打造成为“劳动者素质最优、劳动者配置效率最高、劳动者最被关爱最能融入最有成长的城市”的要求,在积分设置、分值权重方面进一步对从事环卫、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