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高温补贴标准按照山东省标准执行。
现行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
发放时间: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注意事项: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
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