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2019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可知:
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和产品
补贴对象为2016-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额度和标准
全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单车补贴标准额(省、市、县三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
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单车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
3.2019年6月26日 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对初次注册登记的其他新能源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是指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补贴。
4.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