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
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使用培训券培训的,按照200元/天·人、单次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领培训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4000元/年·人,高级工6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的,向培训机构或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也可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三)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A类职业(工种)初级2000元/人、中级2700元/人、高级4200元/人、技师6200元/人、高级技师8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B、C类职业(工种)按照初级1800元/人、中级2500元/人、高级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