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享受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患有以下疾病或持有本市智力残疾证的
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混合性痴呆,血管性痴呆,额颞叶痴呆,路易体痴呆,克-雅病性痴呆,出血性痴呆,老年性痴呆,动脉硬化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癫痫性痴呆,多发性硬化性痴呆,脑性瘫痪,孤独症,智力低下,21三体综合征,全面发育迟滞,天使综合征。
待遇标准
01居家护理待遇
失能失智人员在原有居家服务频次的基础上,每次服务时长延长半小时。即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每月服务18次,中度失能失智人员每月服务13次,每次服务时长为2.5小时。每小时的服务待遇标准与失能人员护理服务相同。
02住院护理待遇
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住院护理机构专区,长护基金按每人每天35元的定额标准结算(未入住专区的,仍按原标准结付)。
需要注意的是
目前,住院机构“专区”服务,仅在张家港试点实施。即,仅参保关系所在地及长护待遇享受地均在张家港的失能失智人员,享受住院专区相关待遇大市内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暂不适用,后续视试点情况全市推广。
“专区”应具备的条件:
设置12张(含)以上床位;
配备4名(含)以上医护人员,其中有1名精神科执业医师;
配备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
床护(含护工)比不低于 1:0.8;
具备提供多样化照护服务的能力,满足失能失智人员不同的照护需要。
申请方式
01新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
按《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有前述病史及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的,或残疾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交即可。
02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由本人(监护人) 或护理机构直接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前述疾病诊断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本市三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出具。
经办机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进行核准登记,参保人员自登记次日起享受待遇。
信息来源:苏州医疗保障局http://ybj.suzhou.gov.cn/szybj/jbyl/202307/8c1adafcf54f4335a19bf6ef8b5fe9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