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就医有哪些规定?(连云港市工伤赔偿标准)

地方特产2023-07-20 13:20:04未知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就医有哪些规定?(连云港市工伤赔偿标准)

  连云港市工伤保险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职工在本市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职工在本市以外发生工伤的,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待伤情稳定后转回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1.工伤职工可在本市任一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工伤职工确因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外市治疗(限住院)的,应遵循“先省内、后省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工伤职工就诊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外地治疗。已实现联网结算的转外就医费用,按照就医地规定的标准执行;零星报销的转外就医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因伤(病)情紧急无法按正常程序申报的,可先转外就医,但应于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医疗费用报销前补齐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工伤职工未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转诊转院申请以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时间为开始时间,超过1年须重新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本市以外的,需提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申请手续,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长期居住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异地居住就医费用,按照就医地规定的标准执行;零星报销的异地居住就医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未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擅自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需填报《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到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继续康复治疗。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结束后,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出具工伤康复评估意见。

  4.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报《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批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本市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无法提供所需种类的辅助器具的,经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其他地区的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目录及配置标准核定费用。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网址:http://rsj.lyg.gov.cn/hrzxzx/mtjj1/content/25823fd4-2579-45b2-ae23-106205ba4526.html

本文标签: 工伤  工伤保险  职工  机构  协议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