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助力全市“一老一幼”工作,进一步满足群众需求,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长护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申请条件
取消长护险申请条件中“申请评定的参保人员在长护险正常参保的同时,应满足在申请时间向前连续参加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以上”的限制条件。
二、扩大保障范围
(一)将重度失智人员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
1.纳入范围。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将经评估符合三级及以上标准的失智人员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包含: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重度受损人员;②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中度受损,同时认知与感觉沟通能力重度受损人员。
2.待遇方式及标准。医养结合定点服务机构进行长期护理发生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支付上限2000元/月;养老定点服务机构进行长期护理发生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支付上限1500元/月;居家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服务每人每月不少于20小时,针对患者和护理人员资质不同,基金支付每人每月1100元至1400元。
3.护理内容。明确失智人员护理内容,在原失能护理服务基础上增加精神疏解照料、辅助谈话等相关护理内容。
(二)探索将孤独症儿童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
关注孤独症儿童群体,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在长护险基金可承受基础上,探索适时将孤独症儿童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
三、工作要求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医疗保障局承担。各级各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政策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