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三、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委托受理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
四、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销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二)国家移民管理局认为需要办理外国人出入境证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
六、申请材料
(一)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替代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三)其他与签发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基本流程及办理方式
(一)申请。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面谈。
(二)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核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证件。
(四)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
八、办结时限
应当自受理外国人出入境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二)收费标准
外国人出入境证:100元。
十、结果送达
批准签发的外国人出入境证,需由申请人本人持受理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
十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