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二)用人单位或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病历资料;
3.《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点击下载)。
注: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