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试用期员工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注意: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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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部门制定实施。近年来,多地对补贴标准进行上调,或延长补贴时间,并明确规定不得“以物充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