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马尾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工作的公告
根据《马尾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马尾区公共租赁租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榕马政办规〔2023〕1号)文件要求,我中心将于2023年8月30日起对马尾区公共租赁住房347户(详见附件3)在保家庭开展2023年年度审核工作,现就2023年马尾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安排
347户保障对象于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前往马尾区区属房产服务中心大厅(地址:马尾区济安路171号家欣楼一楼)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
1. 马尾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申报表。详见附件1(可前往马尾区区属房产服务中心领取或自行下载打印);
2. 承租家庭收入申报(证明)和财产申报表,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情况需工作单位盖章确认。详见附件2(可前往马尾区区属房产服务中心领取或自行下载打印);
3.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如发生变化,需提供与家庭成员变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
4. 申请人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经过年审的失业证,未办理失业证的,书面说明原因(注:除退休、在校学习、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以外,成年家庭成员申报无业无收入的,均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其个人收入)。
三、审核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保障家庭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1. 保障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5.3万元、单身保障家庭年收入高于5.3万元的。
2. 保障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
3. 保障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4. 保障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辆排量达2.4L以上(含)或2.0T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自有车辆达两辆以上(含)的,所有车辆的购车款与排量合并计算;
5. 保障家庭成员拒不履行年度申报义务的(未在2023年10月XX日前提交年审材料);
6. 保障家庭成员弄虚作假、隐瞒承租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工作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的;
以上申请家庭成员指的是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咨询电话
区国房中心:63505005、63505008。
附件下载
附件3:马尾区公共租赁住房2023年347户在保家庭名单 - 副本.xlsx
福州市马尾区国有房产中心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