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积10分,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
1、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2、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
3、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二、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
1、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分别加10分、
2、高于2.5低于3(含)的,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