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各类企业。
(二)申领条件
1.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享受标准/时限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
1.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当年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3.家政服务企业当年吸纳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四)办理流程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季度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所在地区(县)人社局申请,经其审核后公示5天,由同级财政局复核,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所需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社保缴费明细(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企业(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六)申请时限
按季度申报。
(七)办理方式及咨询电话
办理方式: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现场办理。
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