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医保部门对参保患者住院天数有限制,住满10天或15天要出院再重新住院
答:参保人员的住院天数和医疗费用,取决于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医保经办机构明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根据协议处理。如果患者遇到被分解住院或强制出院的情况,可以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投诉。
误区2:所有的医药费用都能列入医保报销范围
答:医药费用报销严格执行三大目录,即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其中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甲乙类,甲类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支付比例报销,乙类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支付比例报销;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不区分甲乙类。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所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误区3: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必须回参保地报销
答: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已开通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可实现直接结算,无需回到参保地手工报销。
误区4:在定点零售药店可刷医保个人账户购买食品、化妆品等生活用品
答: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误区5:医保规定定点医疗机构 “药占比”,医院因“药占比”而不予开药,导致患者用药困难
答:医保部门未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占比”进行限制,也未制定限制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合理开具处方并提供参保人员所需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