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地区:
人才申请兑现“购房券”的房屋应位于中心城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购房时间:
为来宿迁工作后且在“购房券”有效期内购买,购房时间不得早于在宿迁缴纳社保起始时间(创业人才购房时间不得早于企业创办时间)。
购房标准:
所购房屋应为普通住宅,不含商铺、公寓、商住等其他性质房屋,首次兑现后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补充说明:
人才购房后,凭“购房券”、社保证明(自主创业人才需同时提供企业社保和纳税证明)、房产证(须在市区购房)、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于每年7-9月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兑现。按资助金额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到位,有效期内未申请兑现的视为自动放弃(兑现额度不超过房产成交金额,创业人才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纳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