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象山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公示

地方特产2024-03-01 14:35:24佚名

象山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象山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公示

  象山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为落实象山县购房补贴政策,做好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执行时间及对象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在象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签约时间为准。

  购房人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的,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后进行网签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补贴对象: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

  (二)车位、车库、储藏室、附属用房;

  (三)企业购房(含企业和个人共有产权);

  (四)调产安置、房票购房;

  (五)同套房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六)已享受人才房购房优惠;

  (七)通过产权调换、赠与、继承、共有人之间转让、离婚分割、司法处置等方式获得的房产。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房人一次性给予网签备案合同总价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补贴申请

  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约定一方领取购房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页复印件(个人、房屋信息、签字盖章页);

  (四)购房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兑付

  (一)受理。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后,凭上述有关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区79、80号窗口申报。(咨询电话:0574-89387533 0574-65713720)

  (二)审核。

  县住建局牵头对申请补贴情况(网签合同时间、购房人、房屋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县住建局计算补贴额度,登记汇总,并负责保管购房补贴资料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兑付。

  经审核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县住建局按月统一拨付给购房人(当月申请,次月30日前发放到位)。县住建局牵头,与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及县房屋征收中心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材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五、资金保障

  (一)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保障。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安排,确保购房补贴及时发放。

  (二)县住建局负责购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每月负责编制《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作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六、申领时限

  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截止时间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

  七、风险管理

  (一)住建局对已领取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备案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止。

  (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购房人确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凭缴存凭证按规定办理备案合同撤销。

  八、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协助购房人套取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房屋征收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政策来源:象山发布,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zq0lBxazPhdPgltOfhWOJg

本文标签: 购房人  象山县  商品住宅  财政局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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