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一)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者母姓或者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者其他抚养人姓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者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者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四)在同一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五)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六)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七)因户口登记机关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八)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申请姓名变更、更正。由于不同类别对材料的要求有所不同,请你工作日时间拨打0734-7230533,我们将进行详细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