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
申报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足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以下人员:
1.具有城镇户籍或常住城镇区域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