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换证、补证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核发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三)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八)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九)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