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八周岁)。(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 1 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服刑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三、提示:
1.配偶。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方面,申请人和配偶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均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已经离婚仍在一起生活的除外。
2.子女。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考虑到其经济尚未独立仍需由家庭供养的情况,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已经通过合法途径放弃或剥夺监护权的除外。
3.其他人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并共同居住 1 年以上的同户籍和分户籍家庭成员(不包括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工作中可综合考量是否使用共同居所、共享家庭权利、共担家庭义务等因素,甄别判定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