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六)参保人在市外或跨省就医个人负担部分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符合规定的费用,无法正常使用个人账户的,可凭票据和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对应金额至本人指定银行账户。
(七)实施个人账户实账管理前未完成注资至社会保障卡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