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及自付项目
1、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和转诊转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
2、参保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自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按照参保职工类别(在职或退休)及医疗费用的高低分不同的比例进行报销。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乙类药品费用的10%~30%、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的10%~30%、特殊材料费用的20%~40%(目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等由个人自付,其余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如下表:
3、职工医保患者一个医保年度总医疗费用累计(包括住院费用、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及转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