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后,应当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及时足额连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年度调整。当月未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期间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未补缴的,自重新缴费时企业人员实行1个月的免责期,灵活就业人员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1)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1个月的。参保单位因故中断1个月的,中断次月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费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中断当月和中断次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待遇等待期。灵活就业人员中断1个月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2)参保职工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其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3)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2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2-3个月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从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因故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补齐中断月份欠费并缴纳当月基本医保费,且未产生新欠费,从缴费当月起第4个月恢复医保待遇。补缴的中断月份和缴费当月,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4)因用人单位欠费或不及时参保缴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职工按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