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
在办理收养登记前,被收养人已经登记户口的,收养人应凭《收养登记证》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打拐解救的儿童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寻亲公告等相关材料并采集血样入全国打拐库后办理户口登记。
3、华侨回国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户口登记。
4、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户口登记。
5、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后,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批准入籍证书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