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证持有人在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在市内跨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 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五)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六)其他应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 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新居住证的,应交回原证件。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