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普通落户规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2、非自有产权房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
(二)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条件
1、居住在我市,有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2、居住在我市的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所辖区域),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3、居住在除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县(市)城区和建制镇,有非自有产权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该住所。
4、租住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和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下同)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规定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满两年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允许落户;租住中心市区以外的私有出租住房,并依照规定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允许落户。
(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所需材料
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
(1)自有商品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
(3)集资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及关系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非自有产权房产: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等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提供就业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3)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材料。
(4)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提供房东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捺指纹)、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租住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暂居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本县(市)或市辖区居民,无法办理暂居住登记的,租住期限以租赁合同及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无法提供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四)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人员迁入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五)注意事项
1、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范围为申请人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条件的,不受直系亲属户口是否在住房内或户内有其他子女的限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也可随迁,未随迁的,之后也按合法稳定住所直接迁入。
2、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无需提交无房证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未随迁的之后也按合法稳定住所直接迁入;除上述直系亲属外,其余亲属不得再申请迁入该户(新生儿申报、夫妻投靠除外)。设立集体户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其中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为单位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的产权证明。
3、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迁入办理,不受是否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相互投靠的,按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迁入办理,不受是否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及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
4、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房东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不同意迁入的,迁入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派出所应同时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
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住址上另立一户,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迁出而拒绝受理新户主迁入。在办理新住户户口迁入时,应当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其移至该公安派出所确定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户。
6、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对于已有住房,但交房时间尚未到达的,应先给予办理,待交房时间到达后,通知其迁出。
7、非住宅用房不得办理迁入;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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