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统一为3000元/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参保职工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调整为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100%。
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其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由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