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主城区居民由现行的0.70元/m3调整为1.00元/m3,非居民由现行的1.00元/m3调整为1.30元/m3;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50/m3调整为1.00元/m3(分两步调整到位,2010年调为0.80/m3,2011年调为1.00/m3),非居民由现行的0.90元/m3调整为1.30元/m3(分两步调整到位,2010年调为1.10/m3,2011年调为1.30/m3)。
2、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提高0.60元/m3,先调整0.40元,即由2.10元/m3调整为2.50元/m3;另0.20元由政府补贴解决或视经济发展情况再行实施。
3、主城区自来水中原工业、建筑业、商业用水统一合并为非居民类,其价格分别由2.35元/m3、2.70元/m3、3.10元/m3统一调整为3.35元/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