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有能力执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一、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二、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
三、有执行能力,包括部分执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