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对于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并未有特殊限制性规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要么需要军人同意,要么就是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对于什么样才算是重大过错,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