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