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可获注册的条件有四:
①显著性(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②非功能性(不得与所标示的商品的功能性相联系)。
③非冲突性(不得侵犯申请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权益)。
④可视性或可听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