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有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有
(1)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3)支付的税费,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