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场需要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报告书》,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审批通过后作出是否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决定。同意开设后,在射击场的施工建设完成后,由省公安厅组织安全审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