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落户:
⑴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⑵出生医学证明。
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登记手册。
⑷结婚证明。
未成年人投靠: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⑶父母亲的结婚证。
夫妻投靠:
⑴结婚证。
⑵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⑶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⑷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