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对此立法解释作出补正解释:
一、刑法第63条第1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就不应包括该法定刑这个本数,因为其意思就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否则,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就会交叉重合,从而有违立法精神。
二、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有期徒刑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