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无证驾驶的事故是工伤吗?
去年8月26日晚,黄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车祸受伤身亡。因为他是无证驾驶中的无证摩托车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引发争议。由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黄先生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将该局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已一审宣判,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重新做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黄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12年8月26日19时30分,黄先生无机动车驾驶证下班回家,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他在经过长沙县安沙镇107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随后,黄先生的女儿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不认定黄先生死亡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拒绝接受申诉,并向芙蓉区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危及他人和公众的安全,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黄先生的女儿认为,黄先生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虽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应当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死于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对其无主要责任”的要求,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非工伤情形。鉴于此,黄先生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故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中的方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外出工作时,失踪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的;
6.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无证驾驶遇交警检查
商报讯(记者陈光浩、通讯员陈明)一辆无号牌汽车在无证驾驶中发现交警曾设卡检查,叶某强行快速冲出门外,导致一名助理民警死亡。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叶被判处死刑。
警官被撞了,转载于:www。
叶和王先生共同投资买车。今年2月12日,叶某去修理厂把已经送到修理厂进行油漆修理的车拿出来。下午3点,叶某无证驾驶,车内无号牌(油漆未干,车牌未挂),正沿206国道从同安乡坪街道往安溪方向超速行驶。
当时交警部门在同安区莲花镇云阳村春运抢运工作站前设置了“春运抢运公交检查站”和“春运抢运服务站前客货车辆减速”的警示标志,还在双向车道设置了三排“水码”,将道路分为四车道,提示驾驶人减速慢行,检查是否有超速、超载违法车辆。当叶某驾车高速行驶至春运高峰工作站时,发现交警在现场设卡检查,车道上也有协警执勤。但因为无证驾驶,怕被交警拦截检查。叶某仍高速追上前方待检的公交车、皮卡车、轿车,冲过反车道。结果,他打了车道上值班的助理警察蔡先生。蔡腾先生空撞碎了前挡风玻璃,被摔在车顶上。
随后,叶某驾车高速驶离现场。当晚8点,蔡先生获救后死亡。当天,叶某向派出所投案自首。转载于:www .
起诉后,蔡先生的家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叶和另一位车主王先生列为共同被告。
被判故意杀人罪
对于检方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叶某辩称,自己事先没有看到停车检查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故意突破护栏,只是看到后才打人。
法院认为,上述春运高峰检查点设立已有四五年,是永久性的道路交通检查点。而且,检查站前有明显的减速标志,临时检查车道也设置了三排“水码”。两名与叶同车的目击者证实,“临近检查时,很远就能看到减速停车检查标志,现场有车辆和交警”。因此,叶事先没有看到警示标志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据报道,现场勘查记录也证实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法院认为,从综合证据来看,叶的行为显然是间接故意杀人。
至于肇事车辆的共同所有人王先生,应与叶对本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还责令叶赔偿各项损失54万余元,王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