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汽车百科2023-07-26 09:32:52未知

江苏交通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江苏交通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1.江苏交通伤残鉴定最新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只能在伤者康复后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残疾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不等。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采用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应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受理。材料越充分、越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等级认定。

二、伤残等级标准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低下(智商20以下)或精神失常,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伴有大小便失禁的截瘫(肌肉力量低于2级)。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失明5级。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两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外两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6.三条肢体完全失去功能。

(八)、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76%以上。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特别是有关情况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在调查收集有关犯罪事实证据后作出,但必须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处理残疾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江苏交通事故等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

1.江苏交通事故等级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相关规定?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收费标准(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全省收支指标,现将我省相关补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报告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本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

统计局数据发布后,将通报江苏省各精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表。

二、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药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包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的不可避免的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将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请注意:保留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证据材料。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两种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损失时间=工资/工作时间×损失时间天数

(2)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上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类似行业员工最近一年平均工资÷每月工作日×误工时间。请注意,医疗机构关于休息和休息时间的医嘱非常重要。因交通事故损失的时间、收入状况证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需要积极领取,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或完税证明。

3.护理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时间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为一人,人数可参照医疗或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4.运输费用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有必要保留与交通费用相关的官方账单。

5.住院伙食补助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

请注意:一般来说,住院时间长短很重要。

6.营养费

根据被害人的残疾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包括食品药品营养等。

请注意:医疗机构关于补充营养的医嘱非常重要。

7.死亡赔偿(受害者死亡)

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60岁以上,年龄增加1岁,减少1岁;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

请注意:被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是否高于上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如果是,可以按照高标准计算。

8.丧葬费(受害者死亡)

丧葬费=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9.残疾赔偿(受害人因受伤致残)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伤残等级,从自残之日起计算,计算方法与死亡赔偿金相同。

但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需要乘以不同的系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年级:60%;6级:50%;七年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一般在开庭时,我们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认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多少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

注意事项同“死亡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按照常用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如对损伤有特殊需要,可根据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更换期限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意见确定。

1.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支出标准计算:

(1)如受养人是未成年人,则须计算至18岁;

(2)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计算期为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年将减少1年;75岁以上计5年;

(三)有其他扶养人的,承担应当承担的部分。

(四)有多名被抚养人的,年度补偿总额小于或者等于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12.精神损害赔偿

或者被害人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被诉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结合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和人身损害程度酌情确定。全国各地的标准各不相同。

13.财产损失赔偿

(一)修复受损车辆发生的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抢救费用;

(2)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价值的车辆重置成本;

注:法院可根据鉴定结论、车辆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损失金额。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注:合理停运损失是指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

(4)由于非营运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导致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成本。

注: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运输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来确定损失金额。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精神损害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首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案件,肇事者需要提前支付一定的赔偿。为伤者支付所有治疗费用。受伤人员通过伤残鉴定的,可以获得国家批准的伤残补助金。如果不符合残疾标准,则无法提供相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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